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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查询网页上,初审公告期号、初审公告日期、注册公告期号、注册公告日期、专用权期限5栏均是空白时,说明该商标仅被受理申请,未获初步审定,更未获准注册。若前述5栏和商标流程栏,均是空白且在备注栏显示“商标已失效”的,说明该商标在初审阶段即被驳回申请,且驳回通知已生效执行。

若显示了初审公告期号和日期信息,商标注册申请,但注册公告期号、注册公告日期、专用权期限3栏是空白的,说明该商标虽获初审公告,但尚未获得核准注册。其原因,可能是初审公告未满3个月,也可能是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内有人提出了异议,且异议裁定尚未作出,或者异议裁定尚未生效,或者生效的裁定明确了异议成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其中,被申请异议的商标,会在商标流程栏显示相应信息,可点击打开“查询的流程”网页,查看具体的处理流程、结果和时间。异议成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生效执行后,备注栏会显示商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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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认为,廊坊商标注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看是否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是行为的不合理性;三是损害事实是不合理行为造成的;四是行为的故意或过失。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那么,如何认定商标侵权和商标共存呢?在商标法理论上,混淆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根本标准,商标近似是认定混淆的重要因素;而《商标纠纷解释》却将混淆作为认定商标近似的因素。其次,商标侵权判定混乱。依据现行商标法,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必须在商品类别和商标两个层面进行认定,《商标纠纷解释》进而要求在这两个层面都必须考虑混淆。由此,我国商标侵权判定出现两个混淆。实际上,商标注册价格,商标侵权行为仅仅要求一个混淆,即商品来源或联系上的混淆。《商标纠纷解释》中规定的商标近似性混淆已经满足了认定商标侵权的所有要求。再次,将近似解释为混淆性近似容易导致法律理解上的失误。按照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及商标法解释,有两种意义上的“近似”,一是商标构成要素的近似,二是混淆性近似。这就造成在一些审判中,政府单位将认定商标侵权所要求的混淆性近似误认为仅仅是商标构成要素上的近似。因此,在我国《商标法》修订时应明确将混淆作为商标侵权认定的根本标准,将商品类别的相同和近似、商标的相同或近似作为认定混淆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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